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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內營利事業支付國外技術服務費如符合所得稅法第25條規定 新竹國稅局:應正確辦理扣繳及申報

2025-11-19

▲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行政大樓。(圖/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提供)

【視傳媒記者羅蔚舟/新竹報導】
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表示,近年因全球化及跨國技術合作日益頻繁,國內營利事業向國外公司支付技術服務費時,該所得如屬所得稅法第25條規定之所得,則國內營利事業即依法成為扣繳義務人,應正確辦理扣繳與申報,以避免補稅及被處罰。 

 

▲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提醒,國內營利事業支付國外技術服務費,如符合所得稅法第25條規定,應正確辦理扣繳及申報。(圖/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提供)

 

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進一步表示: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明定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,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、承包營建工程、提供技術服務或出租機器設備等業務,其成本費用分攤計算困難者,不論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是否設有分支機構或代理人,得向財政部申請核准,或由財政部核定,國際運輸業務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之10%,其餘業務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之15%為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,但不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關於虧損扣除之規定。

 

另依所得稅法自114年1月1日起修正有關非居住者(非我國境內之個人或外國營利事業)繳納扣繳稅款、憑單申報及填發期限之規定。當國內營利事業給付所得稅法第25條規定之所得時,由扣繳義務人於代扣稅款之日起算10日內,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,並開具扣繳憑單,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核驗後,發給納稅義務人。代扣稅款之日起算10日內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者,所扣稅款繳納、扣繳憑單申報核驗及發給期間延長5日,以減輕扣繳義務人作業負擔。

 

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提醒,扣繳義務人除須於支付時扣取稅款,亦需於規定期限內申報扣繳憑單。未依規定辦理者,除須補扣稅款外,亦可能面臨滯納金或相關罰則。

 

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呼籲,企業在與外商進行技術合作、簽訂技術服務合約或支付國外技術服務費前,應先確認服務性質、提供地點與使用目的是否符合所得稅法第25條之規定,並及早了解扣繳義務。若對扣繳適用、金額計算或來源所得判定有疑問,可洽詢所在地國稅局,以確保符合法令並降低後續稅務風險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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